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8]1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奥运火炬在喀什安全、顺利传递和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行署同意《喀什地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方案》,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喀什地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8〕1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奥运火炬在喀什安全、顺利传递和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行署决定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督查行动,进一步推动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促进全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和内容
(一)督查形式
督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安委办)负责协调督查活动;地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专项督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县(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场所。地区级督查不少于1/3县(市),县(市)级督查不少于1/3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