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开城镇的户口迁移限制,使农民能够自由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的办法,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凡在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经济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到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各县(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理顺城区村委会与居委会的体制关系。
2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就业、教育、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鼓励进城务工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并为其提供一切便利。
25、做好进城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开展面向城镇迁入人口的各类社会服务,重点是加大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技术培训服务。要高度重视为迁入人口提供创业、就业、生活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县、乡镇要建立、完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尽快为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对进城务工的农民提供服务。有关部门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的证卡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七、繁荣城镇经济,为城镇建设提供产业支撑
26、加快工业化进程,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通过工业化推动城镇化,促进城镇经济增长。立足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工业园区,加快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和小城镇适当集中,连片发展,形成有特色的工业园区。培植壮大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培育新型产业,做大做强工业经济,提高工业经济效益,为城镇化提供稳固的产业支撑。
27、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的科技含量和档次,大力发展商业、饮食、流通、产品信息以及中介服务、旅游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培育和完善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经营活动,不断提高第三产业在城镇经济中的比重。
28、积极培育和建设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积极发展综合市场和农贸、建材、旅游、文化等各类专业市场,吸引人、财、物及各种信息和资源向城镇聚集,以增强城镇的经济活力。在城镇建设和小区建设中,各地要根据自己资源、区位和产业布局等情况,将市场建设纳入规划,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各类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形成市场繁荣带动城镇发展的格局。
八、切实加强对推进城镇化进程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