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进行治理。各县市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还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治理。受地质灾害危害较严重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乡镇、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二)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急预案编制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填制、发放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汛期来临之前,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旅游、铁路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调查,特别要对山洪多发且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的地区进行重点调查,制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并落实具体可行的防治措施。对存在突发性地质灾害重要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地区要编制应急预案。“两案”均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两卡”的填制和发放,做到“防灾工作明白卡”一点一卡,每个灾害点的“避险明白卡”一户一卡,要在汛期来临之前发放到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可能受灾害威胁的人民群众手中。对已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前兆、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地方,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就致灾原因、危害、发展趋势、防治措施等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以便及时采取防治和避让措施,避免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三)加强汛前检查,落实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制度各项制度的落实。汛期,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的巡回检查。对重要隐患点定期进行检查,遇暴雨或连续降雨天气要随时进行检查。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有关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各县国土部门要坚持地质灾害零报告的月报制度。汛期要安排昼夜值班人员,公开值班电话。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要进一步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各县(市)、有关部门汛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公开值班电话。各灾害隐患点所在的乡(镇)、村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汛期一定要坚守岗位,及时进行监视和监测,确保信息畅通。要认真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如果发生地质灾害,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速报工作,以保证各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四)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县、乡镇、村组认真落实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负责监测、查险、报险和宣传防灾知识。三级监测网络由本村的村干部负责,定时定点进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巡查,并定期向乡、镇级汇报记录;监测人员根据地质灾害监测技术要求对灾害点负责定期监测,在汛期应加强监测,尽可能做到每天监测一次,在降雨强度较大的时间,应24小时不间断值班监测。一旦发现灾情立即组织村民转移;二级监测网络由一名副乡(镇)长负责。有对全乡镇的地质灾害点进行巡查的责任,并做好上报下达的工作,组织实施本区的预警系统工作;一级监测网络由县国土资源局全权负责,负责全县的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而且负责对全县二、三级监测人员的地质灾害知识和地质灾害监测技能的培训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