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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失效]

  (一)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朝着上规模、上档次的方向发展。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北海的实际,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上(含100亩)或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从2003年6月6日起,暂停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开工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含集资建房项目)的审批。在此之前已受理的房地产开发报建项目,在2003年6月6日前尚未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规划)报建手续的,暂停审批。属于已批准规划总平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已基本竣工,需要续建的,须经市规划局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政府新出让的土地,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和建设方案办理。
  (二)对房地产开发实行区域性引导。鼓励和支持在市政基础设施比较配套,城市功能比较完善的区域,进行成片综合开发。停止周围环境不具备、市政配套不完善、规模小、档次低的零星开发建设。
  (三)进一步调整房地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开发企业投资公共设施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如旅游、市场、商场、宾馆、码头、公园、文化体育设施和道路建设等)。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以及各银行,要主动给予开发企业引导和帮助。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调研工作。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研究,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我市房地产业运行中的动态数据,通过科学的分析、整理,对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作出准确判断,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
  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
  (一)继续坚决清理和查处分割宅基地的违规建设行为。对此类规划、建设、销售方式,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审批,市场上禁止销售,媒体不得刊登广告,干部职工不得购买。擅自开发或变相开发宅基地的,不予办理土地、规划、房产等相关手续,并依法严厉查处;干部职工购买违规宅基地的,应予退回,拒不执行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二)从严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建设或不按报建规划施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有停缓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停缓建项目没有处置完毕前,新报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暂停审批。
  (四)对不按照规定依法招投标和未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凡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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