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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市区灯光夜景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市区灯光夜景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市区灯光夜景工程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梧州市市区灯光夜景工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灯光夜景工程管理,完善其管理使用责任制,更好地塑造我市城市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凡列入市区灯光夜景工程范围的灯饰及市政广场的灯饰均属市区灯光夜景工程管理范围。
  二、日常维护。市区灯光夜景工程的日常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各单位所投资安装的灯饰(彩灯、霓虹灯、射灯等)的日常维护由各安装单位负责。做到有损必修,确保其能正常使用。
  三、亮灯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传统节日、双休日都要亮灯。亮灯时间安排如下:双休日夏季(5月至10月)20∶00至23∶00亮灯,冬季(11月至4月)19∶30至23∶00亮灯;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传统节日的亮灯时间见附件;特殊情况需要亮灯的时间由市政管理局另行通知。
  四、电价及电费交纳办法。凡纳入市区灯光夜景工程管理范围的灯饰都要到市电业局申请单独装表,单独计算用电量,用电电价按非居民照明用电的成本价计收,具体电价由市电业局测算后报市政府审定。用电单位每月要向市电业局缴纳电费。
  五、责任。凡列入市区灯光夜景工程管理范围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灯饰管理工作。对无故不按规定要求亮灯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具体操作工作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单位的用电优惠待遇。
  六、市政管理局负责监督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本管理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传统节日亮灯时间安排表

  节日名称       亮灯日期         亮灯时间
  元旦         1月1日至3日      19∶30至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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