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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经综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市政、园林、环卫、规划、房产、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四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内容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是否落实;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要求。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 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当将该项目的有关资料报送开发主管部门,并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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