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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对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工项目。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划条件,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应;
  (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福利性住宅和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第二十八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或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的1个月内,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
  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应当载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应当承担的对项目提供基础设施配套等条件的责任,以及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责任等内容。
  未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同时,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手册》。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三十条 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也可以委托开发企业自行完成。
  开发企业自行完成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开工前将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成情况报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性质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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