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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玉林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编报本市房地产开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综合验收;
  (四)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管理;
  (六)协调有关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的关系。
  第八条 计划、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企业设立

  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说明理由。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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