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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单位: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全文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从应急管理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应急管理领导体系、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应急管理的工作制度建设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等方面,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范和要求,是今后一个时期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望各县市和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应急管理领导体系和办事机构建设。各县市和地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和地区《关于地、县两级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喀机编字[2007]23号)文件精神,及时成立和调整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并加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按规定落实人员、编制和办公场所等工作。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做到应急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二、加强各级各类预案体系建设。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今年要实现各级各类预案体系全覆盖的目标,任务非常重。希望各县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地区2008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和工作安排,对本级和所属单位的各项预案进行认真清理和补充完善,对尚未建立的要早安排、早准备、早着手制定。同时,要有计划的抓好各类预案的演练。要特别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演练方案,以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总结经验的目的。

  三、加强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将《规定》进行细化学习,对照检查各项工作,制定各类职责明确、程序合理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流程,要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融入到防灾减灾、安全保卫、卫生防疫、社会稳定、宣传教育、群众思想工作以及日常生产、生活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去。努力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形成“政府协调、群众参与、防范严密、处置高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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