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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越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出境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由自治区公安厅及其授权的边境县(市)公安局或边境县(市)公安局授权的派出所签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由自治区公安厅及其授权的边境县(市)公安局签发。

第五章 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在由内地通往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公安检查站,负责对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边防检查(工作)站负责对出入国境的人员及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管理。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非法入出境,非法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非法居留,不办理住宿登记,不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拒绝公安人员查验证件,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入出境、居留、旅行证件等违反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协助越方边民及其他人员违法入境、出境、停留、居留、旅行或协助中国公民非法出境的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国籍、外国籍人员或有关单位,公安机关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遣送出境、拘留审查、责令停业整顿等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本规定的处罚,由县(市)或者县以上公安机关裁决,并由县(市)公安局或其派出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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