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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8号)精神,从2003年1月开始,用两年时间在全区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如期完成我市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5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目的
  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目的,是针对1982年我市第一次地名普查存在的问题和20年来我市地名信息新增和变化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在现有地名档案的基础上,通过审核、调查和考证,更正错误的内容,补充遗漏的信息,增加新的资料,使我市地名资料更具现实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确保地名部门能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标准信息,减少错误的地名信息给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范围和内容
  (一)本次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9大类地名:
  1.行政区域类地名,包括地级、县级、乡(镇)级行政区域名称。
  2.非行政的区域类地名,包括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保税区、边贸区、军事区、自然保护区、口岸等。
  3.居住区域类地名,包括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中的居民点等。
  4.机关单位类地名,包括党务、立法、政协、行政、军警政法机关和群众团体等。
  5.专业类地名,包括工业、农林牧渔、新闻出版、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金融保险、商贸服务、邮政电信、水利电力、海洋、测绘、气象、地震、社会中介、社会福利、宗教场所等行业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名称。
  6.交通运输类地名,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管道、城镇公共交通等方面的运输设施和附属设施以及城镇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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