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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1)指导和监督发生疫情地人民政府处理疫情的工作,分析疫情趋势;
  (2)根据疫区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督促自治区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的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统一领导全区的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疫区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应急工作,并及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自治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
  2.各地级市、县(市、区)也要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二)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技术措施。
  1.发生疫情时,应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点、疫区。在通往疫点、疫区的交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内易感染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疫区。
  2.发生疫情后,立即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并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排泄物、污染物和场所实施彻底的防疫消毒。
  4.对易感动物全面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加强对疫点、疫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测。
  6.加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和预报,密切关注疫情动态。
  (四)人员保障
  1.自治区成立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专家组,负责开展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时的现场诊断,并提出控制和扑灭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技术方案。
  2.各地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
  (2)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
  (4)其他方面人员。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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