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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查处下级违纪收入上缴国库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查处下级违纪收入上缴国库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199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市本级查处下级违纪收入上缴国库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7月5日

  关于市本级查处下级违纪收入上缴国库的若干规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8]55号《关于自治区本级查处下级违纪收入上缴国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了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治税,促进各级财税部门大力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加大征收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漏、骗、抗税行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防止和减少税收收入的流失,确保我市财政、税收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4月底前要部署所属单位对上一年及以前年度的税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并按规定对自查发现的税收、财务违纪问题及时进行补交入库和调帐处理。
  二、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各级财税机关按分管范围组织对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所查违纪收入按如下办法入库:
  (一)凡属市国税局查补各级单位的增值税、罚款、滞纳金,由市国税局按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开票,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市级金库;股份制企业、外商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等属地方部分就地缴入市级金库。
  (二)凡属市地方税务局查补的市属及以下各级单位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由市地方税务局就地分税种全额缴入市级金库。
  (三)市财政局组织查处的市属及以下各级单位各项违纪财政收入,一律由查处单位就地全额缴入市级金库。
  市其他稽查机构开展的检查,其查处的各项收入按第二条(一)、(二)、(三)项规定分别入库。
  (四)凡属上述第二条(一)、(二)、(三)项列举的查缴入库的各项违纪收入,各查处单位在填开缴款书时,一律加盖“南宁市查补违纪收入专用章”,以便国库受理。每月终各查补单位必须将缴入国库的缴款书其中一联送市财政局。
  三、对上述单位查补缴入市本级的财政收入,由征收单位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核拨经费,用于查补单位补充办案经费和弥补经费不足。
  四、本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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