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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先经有关计生委签署意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必须交清超生征收费和落实节育措施后,方可办理。
  4、凡属我市(含两县、郊区)拖拉机、摩托车、汽车驾驶员在车辆年审时,公安交通警察队车辆管理部门凭所在单位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计生委出证明),如有超孕超生,待其采取了补救措施或交清超生征收费及落实绝育措施后方可办理。
  5、凡因超生被单位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未按有关规定交清超生征收费及落实绝育措施的,不得承包、租赁经营企业。
  有关管理部门如不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二十二、单位在当年出现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者,一律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如评上者出现以上情况的,经查实,取消其精神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称号;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成员和计划生育干部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
  二十三、城镇各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条例》及南宁市有关规定生育的,要按照规定办理生育指标。如因单位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未及时给予办理或办错生育指标而造成计划生育的,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要写检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以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元以上。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
  二十四、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对违反计划生育者所采取的措施和征、罚款,由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或由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执行。
  邕宁、武鸣、郊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所采取的措施和征、罚款,由县、郊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执行。
  二十五、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对超生、计划外生育等问题已按当地当时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对超计划生育或计划外生育而隐情不报的,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处理,受罚期从处理之日起计算。
  二十六、邕宁、武鸣、郊区可根据条例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对计划外怀孕、生育,超孕、超生,绝育手术所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乡(镇)、村、街道、居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在与条例细则和本通知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订有关计划生育的守则、公约。
  二十七、本通知自一九九〇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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