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凡在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之后更改民族的,暂不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十八、凡从外地迁入南宁市的单位,要到县区和市计生委申报生育标准,否则不给予安排。
十九、凡有《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的行为之一的,除按该条规定处理外,另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十、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问题:
1、凡进入我市城镇从业或暂住的流动人员中的育龄夫妇,必须持有原居住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已怀孕的妇女,必须持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并经我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然后到公安、工商、劳动、城建、交通等部门办理临时居住、经商、劳务等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2、进入城镇的基建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按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南建管(90)l号文执行。外来建筑单位与市建筑管理站签订的计划生育保证书,要报送一份给所辖城区计生委。
3、公安、工商、劳动、交通和其他用工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私人出租房屋,如不执行《条例》第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关流动人员管理规定的,由各级计生委、站通报批评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4、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单位,要建立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对外出入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登记造册,经常与外出的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外出人员,外出之前要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以后,到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外出。
二十一、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劳动协会,协同所在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1、街道居委会、村公所出具办理营业执照证明时,要严格执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与申请者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然后到所在地计生委审核盖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给办理执照。
2、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发现超孕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共同做好工作。若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令其停止营业,并做好工作采取补救措施;强行超生者,除按规定一次性交清超生子女费和施行绝育手术外,还停止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