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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十七、凡在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之后更改民族的,暂不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十八、凡从外地迁入南宁市的单位,要到县区和市计生委申报生育标准,否则不给予安排。
  十九、凡有《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的行为之一的,除按该条规定处理外,另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十、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问题:
  1、凡进入我市城镇从业或暂住的流动人员中的育龄夫妇,必须持有原居住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已怀孕的妇女,必须持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并经我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然后到公安、工商、劳动、城建、交通等部门办理临时居住、经商、劳务等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2、进入城镇的基建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按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南建管(90)l号文执行。外来建筑单位与市建筑管理站签订的计划生育保证书,要报送一份给所辖城区计生委。
  3、公安、工商、劳动、交通和其他用工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私人出租房屋,如不执行《条例》第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关流动人员管理规定的,由各级计生委、站通报批评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4、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单位,要建立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对外出入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登记造册,经常与外出的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外出人员,外出之前要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以后,到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外出。
  二十一、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劳动协会,协同所在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1、街道居委会、村公所出具办理营业执照证明时,要严格执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与申请者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然后到所在地计生委审核盖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给办理执照。
  2、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发现超孕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共同做好工作。若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令其停止营业,并做好工作采取补救措施;强行超生者,除按规定一次性交清超生子女费和施行绝育手术外,还停止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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