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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十三、各单位分房时,应优先照顾晚婚晚育者。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而受罚的职工,受罚期未满,未交清征收费,不得享受升格调房待遇。
  十四、已生育二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女方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妇一方必须落实绝育措施(非遗传性疾病所引起的残疾而照顾生第二个孩子的除外);
  1、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46号文下达后生育两个孩子或两个以上孩子的;
  2、再婚夫妇已生两个孩子的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农业人口的绝育手术要求,由县、郊自定。患有绝育手术禁忌症的育龄夫妇,须具有县以上医院证明。不宜施行绝育手术的,可改用其它有效节育措施。
  凡施行绝育手术及放置宫内节育环因失败而施行人流引产者,或原已实行绝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环因失败而施行人流、引产后并继续放置节育环的,由所在单位适当发放营养补助费,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
  十五、应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妇,要在接到“绝育手术通知书”的限期内,自觉到医院做绝育手术,如在限期内不做的,作如下处罚:
  1、双方单位的职工停发奖金,并不得享受福利补助(具体项目由单位自定),直到采取绝育措施为止。
  2、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止营业,直到按规定采取绝育措施为止。
  凡未落实节育措施而计划外怀孕或早婚早育、非婚怀孕、未婚先孕者,施行人流、引产、分娩手术的,一切费用自理,休息期间不发工资、奖金。
  十六、凡施行节育手术的按享受医疗待遇的关系归口报销。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家属、子女无职业的,由本单位支付;县、郊区农民凭所在乡(镇)、村公所出具的证明,到驻市各医院进行节育手术,由医疗单位记帐,按季度向县、郊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销;本市无职业居民由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到驻市各医疗单位进行节育手术,由医疗单位记帐,按季度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销。
  驻市各医疗单位对持证明的本市无职业居民和县、郊区农民,施行节育手术经费一律不得收取现金。对a、b超及心电图等的检查,不能作为常规项目检查,对节育手术的收费要按规定办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及当事者的责任,并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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