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生受罚期间(超生一个孩子的为七年,超生二个孩子以上的为十四年),不得评先进、不得提干、提职、提薪、不得选进领导班子、不得提拔重用、不得用公费进院校学习。
对超生已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职工,任何单位在三年内不得聘用。隐瞒超生情况已被招聘的一律清退出单位。
超生的计划外临时工、合同工一律辞退,其他单位三年内不得录用。
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在七年内有超生的,取消其非农业户口并退回原籍,由所在地的单位与县、区计生和公安部门负责办理。
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超生夫妻,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持各级计生委、站出具的交清征收费和落实绝育措施的证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城镇超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食油、口粮供应,按议价供应至七岁;超生第二个孩子以上(含二个)议价供应至十四岁。
5、非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征收男女双方一次性非婚生育费各1000元;非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征收男女双方一次性非婚生育费各3000元。以后再多生一个,在前一个基础上加倍征收。
重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征收男女双方重婿生育费各3000元。以后每多生一个,在前一个孩子的基础上加倍、征收,并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6、不符合收养条件而收养子女的,按超生论处。对符合收养子女条件而不办理收养手续的,按计划外一孩,每年征收夫妇计划外生育费各100元,直至办理手续为止。
(三)凡计划外生育二孩和超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各降一级工资。
凡受到以上各种处罚的夫妇,一方在我市,二方在农村(或外地)者,各按本市和农村(外地)规定给予处罚。但在农村一方,如脱,离农村劳动,在我市累计生活、工作一年以上者,按本通知给予处罚。
外来从业人员和流动人口,,如有违反计划生育,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外逃、躲避的,由其所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提供躲避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并负责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有意收留的罚款500元。收留者所在单位有徇情不处理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处以单位2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十二、劳动人事部门在商调职工、干部时,在商调材料上要反映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人事劳动部门及调入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凡超计划生育第一个及二个孩子以上的(在七至十四年内)不得调入本市工作,户口不得迁入我市。如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调入的,给予罚款500元,并由劳动、人事部门退回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