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育必须凭证。凡生育第一个孩子和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凭生育指标生育。凡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者,一律取消其生育指标。无生育指标而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或超生论处。
凡符合条件生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在办理第二个孩子生育指标时,征收计划生育管理基金100元。
六、奖励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发给不少于50元的一次性奖金。
2、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60元,发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
3、各单位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三免”(免医疗费、入托费、学费)。如无条件实行“三免”的,可享受正常的劳保福利待遇,医疗费报销可提高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4、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分配住房时不论是男方或女方,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城镇、农村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符合招工、招干、招生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或录取。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应优先照顾。
5、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次性的奖金200元。
七、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金的发放办法:
1、其父母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付一半;
2、其父母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职业的,由有单位的一方所在单位全付;
3、其父母一方为个体工商户(已领照部分),另一方为无业的,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
4、临时工在单位工作半年以上,其独生子女的奖金和保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5、承包或自开自办商店、厂矿、石场,工程等业主,负责全付雇用人员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奖金和每年的保健费;
6、非个体协会会员的个体运输、行医等有业的或自动离职的人员,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自理(如另一方属以上四款中的职工,领照个体工商户、业主的雇用人员,按该款规定支付该方的独生子女奖金和保健费);
7、双方为农(渔)民,无业韵城镇居民的,由乡、镇、市辖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8、未达晚婚年龄,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生育的第一孩子,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或接养孩子,落实节育措施,可领取《独生子女证》,但须等到晚育年龄后,方可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