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14日,实施日期:1998年9月14日)停止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30日印发 南府发〔1990〕72号)
搞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长期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郊区、邕宁、武鸣县的育龄夫妇,由其所在地政府管理。
市区的育龄夫妇,双职户由双方所在单位负责;单职户(指一方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另一方无职业)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家属、待业的子女由居住单位负责。
已领照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劳动协会同城区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
居民、未满半年的临时工由所在街道的居民委员会负责,但对未满半年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应予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半年以上的临时工、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承包人员由发包单位负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邕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区的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管理。
二、超生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卫生、商业、粮食、城建、建工、工商、民政、交通管理、劳动人事等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
四、机构设置。市设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区)设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乡(镇)设计划生育管理站,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分别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1-3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一千人以上设计划生育办公室,为该单位二层机构,设专职2人以上;五百至一千人的,设专职1-2人;三百人至五百人的,设专职或指定兼职1人;不足三百人的,分工1人兼职抓计划生育工作(事业单位设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数额,均在已核定单位编制总数内调整解决)。各单位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单位按县、区计生工作人员标准发给计划生育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