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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末级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宣布失效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末级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利水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制定的《末级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七日

末级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
(市水利水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水利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农村末级灌溉渠系的节水改造,解决农业灌溉现实存在的瓶颈问题,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末级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的管理办法。
  一、建设任务及奖励范围
  全市集中连片灌溉百亩以上农田,过流能力0.1~0.5m·3/s的支渠以下的斗、农级渠道(简称末级渠道)节水改造纳入奖励范围。末级渠系建设以县乡投入为主,市级采取以奖代补办法给予补贴。全市现有连片百亩以上有效灌溉面积120万亩,涉及末级渠道2500公里,已经实施节水硬化改造的有500公里。全市计划从2005年开始,争取用六年的时间,对剩余2000公里末级渠道实施节水改造,其中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和粮食主产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500公里,通过以奖代补改造1500公里。
  二、奖励对象
  (一)实施末级灌溉渠系节水改造的农民自主管理的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组织、引导、实施农村水利改革与建设,取得突出成效的先进乡、镇、办事处。
  三、奖励标准及条件
  对农民自主管理的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奖励标准:根据下达的末级灌溉渠系节水改造年度计划,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规模完成建设任务,市级按推广U型槽改造方式核算,分U30、U50、U70三种规格,具体补助标准为:对当阳、枝江、宜都、夷陵分别按8元/米、10元/米、15元/米的标准补助,对其它县(市、区)分别按10元/米、15元/米、20元/米的标准补助。经县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市抽查确认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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