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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五)物业管理落实情况;

  (六)需要验收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竣工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包括专营、兼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以开发特定项目而设立、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

  第二十八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备案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五)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及其聘用合同;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七)市(不含县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撤销或变更名称、地址、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应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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