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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5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1998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陈义初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用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实施房屋建筑和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旧城改建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综合开发,限制零星、分散建设,优先开发普通居民住宅和城市基础设施。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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