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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各级监察、审计、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收费罚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负责对上级授权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进行审批;
  (三)对上级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新增、调整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报审批;
  (四)负责对执收执罚单位颁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许可证,对执收执罚人员颁发证章;
  (五)监督、检查执收执罚单位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项目及标准的贯彻执行;
  (六)负责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票据使用和资金代管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接待、处理举报的乱收费、乱罚款等事宜;
  (八)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市收费罚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性、事业收费、罚款。
  县(市)、区收费罚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市)、区及乡(镇)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
  第八条 上级收费罚款主管部门对下级收费罚款主管部门管辖的行政性、事业收费、罚款案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协助查处或直接查处。下级收费罚款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管辖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收费罚款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收费罚款主管部门决定。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款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收费罚款主管部门指定查处或直接查处。

第三章 项目和标准的审核

  第九条 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标准的制定或调整,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行政笥收费必须从严掌握,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办理公务不得收费,因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确需收费的,必须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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