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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3]第5号)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企业所得税及时、均衡、足额入库,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3年4月1日起,凡开发商品房类项目,应税所得率由原规定的6%暂调整为10%;开发经济适用房类项目,应税所得率由原规定的3%暂调整为5%。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3月31日以前形成的预收帐款期末余额及未通过预收帐款科目核算直接计入经营收入科目的售房收入,仍按津地税[2001]7号文件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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