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自2007年3月以来,耕地占用税、契税交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提供了契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这一要求为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控管税源,征收机关全面掌控税源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为堵塞税收漏洞,有效提高房地产税收的整体征管效率和水平,增加财政收入,税务、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应明确以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开发等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地方税务局要依法加强征管,防止漏征漏管。
二、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有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的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房地产税收征管办法和措施。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地方税务局可向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所需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时间、方式、交易情况、成交价格、已公布的土地基准价格等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与征收契税有关的资料。
对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由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