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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教育工程基建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教育工程基建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2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家通过一、二期“义务教育工程”、“两基”攻坚、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小学校点布局调整、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农村初中学校校舍改造以及援建项目(如邵逸夫先生捐赠、洪逸辉先生捐赠、希望小学、明德项目)等工程建设项目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极大地改善了我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促进我区教育迅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确保我区教育基建工程的顺利实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自治区决定对我区教育基建工程实行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区各级各类教育基建工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中介服务费等进行适当减免。
  免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绿化保证金、防雷装置验收检测费。
  减半征收工程交易服务费中需要业主交纳的部分费用、拆迁管理费。
  在我区实施教育基建工程过程中,因合理调整学校布局而撤点并校的原校地址按管理权限分别由教育、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用于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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