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直企事业单位实施保障性住房的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地直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改制企业、工业、交通、建筑、商业、粮食、供销系统等)干部职工中,居住在喀什市城区中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危房户、简易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2、现有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危房户(包括平房和危旧楼房)。
地直企事业单位保障性住房首先解决居住在拟建住房地块上的住房困难家庭。
每个职工家庭限购一套保障性住房。凡参加过房改购房、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得购买保障性住房。
对所购房改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经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包括平房、槽心板、空心板楼房),同等条件下(或同一地段、同一土地类别、同等结构类别等)按照建筑面积“拆一补一”原则予以房屋置换。
三、建设要求
地区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工作由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称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总体负责(包括政策解释),实施主体为喀什市人民政府。
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实行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与住房保障建设相结合。在实施住房保障工作中,要按照科学规划、民主决策,职工自愿、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稳步实施的原则,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在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时,相关地直企事业单位要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并配合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做好干部职工住房情况的摸底调查、登记建档,做好购房对象的审查、相关协议的签订、拆迁安置等工作。
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采取租售并举等多种形式,建设三种户型:即50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主要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租售:
1、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廉租住房,房屋产权为喀什市房产管理部门所有,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租金。
2、50平方米以上住房,50平方米以内按照均价600元/平方米出售,超出50平方米的面积按照实际建房成本,交清购房款后入住,并确权发证,确权发证5年后方可交易。
改造后的住房分配由各地直企事业单位根据与职工签订协议自行协商分配,经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和喀什市确认后,由喀什市房产部门确权发证。
四、实施步骤
(一)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要督促各有关单位对干部职工住房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逐户登记建档,对建房对象进行审查、公示,签订协议(包括过渡安置、廉租住房、购房、住房一比一置换等内容)。
(二)地直住房保障办公室和各有关单位确定拟建房地块,委托有资质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户型设计,并与喀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协议后,向干部职工公示规划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