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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十九、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负责进行协调或提交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讨论决定。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三十一、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县(区)的会议或活动,市属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三、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会见来访的外国、港澳重要官方人士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访,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出国、出境的,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呈市长或分管外事的副市长批准;其他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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