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处理制度》(南府办[1995]138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呈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十四、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事项。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二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副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秘书长签发。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报文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区)、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