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根据议题情况安排,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十六、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需要到现场的,召开现场办公会。
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一)会议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需要协调的,综合部门要认真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市长协调解决。未经协调的问题,不要提请政府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重大的政策性问题,由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在会前先行审核;要备有综合部门、政策咨询部门的意见;要准备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法规、规章草案除外),供会议决策。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不审议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题。
(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派2名专人记录,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派人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政府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签到制度。出席或列席人员必须是各部门的负责人。会议一般不准带随员。到会人员不准私自录音,对于领导同志的讲话,应按规定要求传达。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扩散。根据需要,可邀请新闻单位派员列席旁听,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同意。
(六)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和资料会后要清退。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属重大的或涉及全市性的事项,应按规定正式行文,一般事项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不另行文。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十八、尽量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的,应当提前15天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