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以使政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及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外进行友好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