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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地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2、考评组成员于2009年11月18日召开联席协调会议,具体安排和部署各项工作。

  3、地区卫生局负责于2009年11月18日对考评组成员进行培训,并量化、细化各单位承担的考评任务。

  4、考核评估结束后,由喀什地区卫生局将资料汇总,并形成报告上报行署办公室,同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四、考评内容

  (一)管理指标

  1、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规划》目标,认真履行职责,在组织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方面巩固和完善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情况。

  2、碘盐管理:在碘盐生产、流通、销售和监管等环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确保供应合格碘盐的相关措施等。

  3、监测与防治: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要求开展监测,参加国家级或省(自治区)级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结合本县(市)实际,适时开展应急补碘工作等情况。

  4、健康教育:按要求开展经常性、针对性健康教育和“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活动及目标人群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

  (二)技术指标

  1、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

  2、8-10岁儿童尿碘水平。

  五、考评标准

  经对管理和技术指标考评,达到以下条件为达标县:

  (一)管理指标:在组织领导、碘盐管理、监测与防治、健康教育宣传4方面的考评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
  (二)技术指标: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大于90%;8-10岁儿童尿碘含量中位数大于或等于100µg/L,且尿碘含量低于50µg/L的比例不超过20%。

  六、考评程序

  (一)县级自查达标考评:县(市)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市)级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考评组,开展对本县(市)的达标考评,完成达标考评报告,并向地区级申报对达标县的考评。

  (二)地(市)级达标考评: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地市级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考评组,开展对辖区内县(市)的达标考评,完成达标考评报告,并向省(自治区)级申报对达标县(市)的考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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