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通知要求,我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业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县、区所属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由县、区人民政府按自治区法制局《关于印发(全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的通知》(桂政法制字[1998]15号)的要求自行确认公布。
附件:
南宁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
1、计划部门--市计划委员会
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3、黄金矿产主管部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4、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行使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委员会
6、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7、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8、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市防震工作办公室
9、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市公安局派出所
10、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1、消防监督机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12、国家安全机关--市国家安全局
13、民政部门--市民政局
14、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
15、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16、人事行政部门--市人事局
17、劳动行政部门--市劳动局
1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
19、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市容管理局
20、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
2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局
22、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
23、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
24、环境保护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2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管理局
26、土地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局
27、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