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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到政府部门办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到政府部门办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自去年“三宁”公司成立以来,我市已撤销了大部分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这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促进企业独立走向市场,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企业到政府部门办理业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劳动、人事、工商登记,车辆年审,边境通行证等业务时,可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
  二、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资产问题时,必须经过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签署意见,方可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企业的发展规划、产品及产业结构调整等,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应首先报市经贸委审核、把关。
  四、企业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市政府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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