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建筑施工企业:
《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办法
为鼓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争创优质建筑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的样板施工现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企业质量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及建筑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奖是市级建筑工程质量奖。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建设局负责实施。
(二)成立“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领导小组”(简称评比领导小组,下同),组长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建设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各县(郊)及南宁华侨投资区建委(建设局)、市建筑管理处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三)评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市建设局组织市、县(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二、申报办法
(一)申报单位资格:凡在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县、郊,南宁华侨投资区)注册登记,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南宁市外地施工企业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均可为申报单位。
(二)申报项目条件:凡申报参评的建筑工程项目,其工程所在地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在评比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竣工。申报工程经市(含县、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核定质量等级为优良等级,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其以上。该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其安全、文明施工经市(含县、郊,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定为优良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