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果采用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4、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在其他全国性或国外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
5、凡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或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市建设局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
建筑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凡在市辖区范围内兴建的下列工程项目应实行监理:
(1)国家和自治区、市属的重点工程项目;
(2)大中型企业、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公用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高层、深基、大跨度及特殊技术要求的建(构)筑物;
(5)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6)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可择优选定委托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的委托,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实行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认证制度,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1、施工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时,除应持企业资质证外,还须有与本工程规模相应的,本企业在册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方可参加投标与承接施工任务。
一个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
2、按照《
建筑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