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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费字[1996]36号)


省审计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国阅[1994]94号文件精神,鉴于我省审计事务所开展的业务与会计师事务所相近,审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可按照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辽宁省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会[1994]15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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