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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安户籍证件收费问题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安户籍证件收费问题的函
(辽价函字〔1994〕7号)


各市物价局:
  公安户籍证件收费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经济利益。据反映,最近个别市擅自越权制定和提高户籍证件收费,引起群众反映,为加强户籍证件收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籍证件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按现行管理权限规定,各市(含计划单列市)无权增设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现行户籍证件收费标准仍按辽价发〔1992〕2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公安部门利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收费问题,由省另行下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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