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4]62号)
省公安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部[1994]783号“关于
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审定的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启用、换发新的机动车牌证的范围为各种民用汽车、摩托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暂不更换。启用、换发新车牌证的时间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分期分批地进行。
二、各类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
1.大型客、货汽车反光号牌每副90元,其他小型汽车、教练汽车、试验汽车、使(领)馆汽车、境外汽车、临时入境汽车、专用机构和电瓶车反光号牌每副一律100元。
2.摩托车(包括两、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试验摩托车、外籍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事馆摩托车、境外摩托车和临时入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
3.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
4.农用运输车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临时行驶车号牌每张5元(纸牌)。
6.各类机动车辆的非反光号牌每副一律低于反光号牌20元。
7.补发机动车号牌收费按上述标准加一倍。
机动车行驶证及其他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牌证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收费资金按照国家现行的行政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换发机动车牌证工作所需经费从收取的牌证费中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核定开支项目和标准,结余部分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四、换发机动车牌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