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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居民身份证加急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居民身份证加急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4]110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外省的标准,就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及有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按[1994]财综字第8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全省居民身份证加急费统一规定为每证35元。凡高于省定收费标准的要立即降下来。各市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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