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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辽价发〔1997〕34号)


省公安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87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把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的有关问题的规定一并通知如下:
  一、临时防伪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我省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建平、喀左、朝阳、建昌、新宾、义县、康平、桓仁、岫岩),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贫困户,收费5元。确实负担不了证件工本费的,予以免收。其他地区的贫困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除此以外,其它均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873号文件规定执行 。
  二、防伪居民身份证照相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局本着打紧费用的原则具体核定,并报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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