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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1992]124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包装总公司: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7号《关于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省政府治理“三乱”办公室同意,对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收费问题规定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和年审制度。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输《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二、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簿》,凭《票据准购簿》领购收费票据,并按规定使用。该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要在财政部门专户存储,对各项收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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