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产地认定机构;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地认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第三章 产品认证
第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国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八)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九)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或承诺;
(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十一)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十二)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