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八条 前条第三项规定的生产规模是指符合下列标准:
(一)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小于5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二)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小于5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小于500亩;
(三)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200吨;
(四)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小于2000亩;
(五)油料:种植面积不小于500亩;
(六)水果:种植面积不小于300亩;
(七)茶园:种植面积不小于200亩;
(八)畜禽养殖地:商品肉鸡场批出栏10000只以上,商品蛋鸡场存栏10000只以上,商品猪场年出栏8000头以上,肉牛场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场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场年出栏500只以上;
(九)畜产品加工地的畜禽必须产自产地,并符合下列产量规定:
1.单班日屠宰猪200头以上;
2.单班日屠宰禽1000只以上;
3.单班日屠宰牛50头以上;
4.单班日屠宰羊200只以上;
5.日加工鲜奶50吨以上。
(十)水产加工地: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小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小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或承诺;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县(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初审合格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无公害农产品主管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