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洛阳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依法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加工或者初加工的种植、养殖和野生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实施。
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享有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以下简称产地),开发特色无公害农产品,创立名优品牌。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技术指导;鼓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承包服务。
第二章 产地认定
第七条 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壤、水源和大气等符合国家、行业或者省有关产地环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