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权属来源的证明;
4、其它。
第九条 银川市城市建成区内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及他项权利和建成区外国有农、林、牧场、铁路、公路(市级以上)、通讯、电力、水利和军事设施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及他项权利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成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及他项权利由郊区人民政府进行地籍调查,确认权属,经市人民政府检查验收,由郊区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及他项权利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永宁、贺兰两县辖区内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理。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全面审核,审查合格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证书、土地归户卡。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及国有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登记造册,暂不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 对于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按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确定的权属进行登记发证。
第十三条 现用地单位或个人所用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线清楚、资料齐全、面积准确、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一致,但其四邻有拒不签章的,也可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依法拆迁改造的建设用地,凭划拨或出让、转让土地审批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其中,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前的,凭建筑物许可证件、定点图件、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其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后的,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并补办了国有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手续后,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用地、广场、居住绿地和已经形成的街道、胡同用地以及其它公共设施、公建用地,只明确管理单位,不确定使用单位,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地籍调查,并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