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废止银川市国有土地登记发证暂行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1994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土地局《
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
第三条 银川市国有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第四条 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银川市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第六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使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式样。
第七条 银川市国有土地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申请土地登记,必须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第八条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1、申请者名称、地址;
2、土地座落、面积、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