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废止银川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1992年9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烟尘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尘控制区系指以行政区和城市街道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茶浴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和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采取措施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烟尘控制区的基本标准:
(一)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百分之八十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余部分的烟气黑度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
(二)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百分之七十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具体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分批下达各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规划,组织所辖区域内各单位实施。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烟尘浓度测定的数据,作为征收或减免排污费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规划烟尘控制区内向大气放烟尘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凡在烟尘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炉、窑、灶,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主体工程应与消烟除尘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工程竣工后,经市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