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集体研究决定或擅自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文件无效,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和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4、用地单位擅自将原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或因债权债务等关系需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致使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治理整顿期间责令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当事人拒不办理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将划拨取得的土地非法转让或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将集体土地非法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1]88号文件要求,未建立健全和落实9项制度,存在违法供地、多头供地、恶意竞争、土地闲置、未批先用、边报边用,以及造成拖欠征地款项、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在自查自纠中要认真剖析,抓紧建立健全和落实制度,对属于违法的问题,不自查自纠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或隐瞒不报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督促检查和验收的力度
这次清查和治理整顿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为主。各县(市)要认真按照桂政办发[2003]134、135号文件的要求,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力度,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全面的治理整顿工作进度汇报和工作总结。
市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查看档案资料和外业实地检查的形式,不定期对各县(市)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属于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抓紧处理。如在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有不清查、不治理整顿和漏报、瞒报的情况,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市治理整顿工作小组将于2003年11月上旬,按照桂国土资发[2003]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及市国土资源局8月份对各县(市)治理整顿工作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对各县(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仍存在较多问题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重新治理整顿。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