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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通知

  3、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的建设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并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4、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经营性用地的供应未纳入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重新审批。对拒不撤销文件或不改变供地方式的,以非法批地论处。
  (二)加大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力度,特别是对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的处理。
  1、对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工业企业的,与农民签订了协议并已支付补偿费且实际已使用土地的,经依法处罚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办用地手续;符合城镇规划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补办用地手续。
  2、对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用地的,与农民签订了协议并已支付补偿费且实际已使用土地,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依法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圈占的集体土地的行政处罚。
  3、圈占集体土地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加大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玉林市辖区范围内,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及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力量进行处理。对土地行政处罚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价处理的,市国土资源、财政、物价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价处理工作。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供地和交易的处理力度。
  1、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原批准机关自行撤销批准文件,用地单位补签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重新确认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整顿期间拒不补签出让合同,不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撤销批准文件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2、违反《招标拍卖持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在11号令实施前,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或者在11号令实施后,仍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在自查自纠中要作为重点,只要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以不处理,但必须逐项进行登记和审查,作出说明,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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